8月8日,临澧县工商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时,将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了退还登记费13600元、处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2011年至2012年,共有个人170户在该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累计由客户支付应由该银行支付的《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费13600元(80元/件)。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也就是该银行的。该银行的证件不应由他人承担费用。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的规定,购房户申请房屋登记部门颁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房屋他项权证》的申请人是银行。购房户委托开发商办理的也是《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委托开发商办理的是《房屋他项权证》,因此,房屋登记部门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的收费对象是该银行。由于《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是该银行,且该证是颁发给是该银行持有的证件,因此应当由该银行承担该办证的费用。综上所述,该银行将应当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银行的上述行为构成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过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证据材料等调查方式,执法人员查清了该银行利用格式条款合同转嫁登记费用的事实经过。临澧工商局依法对该银行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今年以来,临澧县工商局积极开展整治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直截目前共立案查处各类行业格式合同违法案件8起,上述案件为临澧县查处的首例银行“霸王条款”案件。
“十大亮剑行动”,临澧县工商局在行动,临澧县工商人坚守在这一岗位,守护在这一时代。
来源:县工商局
作者:夏斌 陈瑜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