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案件当事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伤人后没有第一时间对伤者进行救助,而是逃离事故现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5月29日凌晨5时15分许,临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在县城区莲花公园附近发生一起小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火速赶往现场,发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不知所踪。民警一边安抚伤者情绪,协调120救护车迅速对其进行救治,同时分组对事故现场开展缜密勘查。5时46分许,肇事司机迫于强大的心理压力,在他人的劝导下主动投案,民警立即将其带回调查。
办案民警依法吊销其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11月14日,临澧法院对胡某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的判决。目前,胡某已被临澧县看守所羁押。
来源:临澧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邹明鑫 张敏
编辑:史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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